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201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4年8月30日外出至重庆市城口县周溪乡办事,并于第二日前往宣汉县巴山大峡谷风景区,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局申请复议。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