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7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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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7号

    社区矫正对象*建,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219******2515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4年10月4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被发现未经批准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宣汉县,该行为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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