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11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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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11号

    社区矫正对象*松,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1810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督促仍未按规定完成2024年8月、9月教育学习,违反教育学习规定;经督促仍未按要求提交2024年8月、9月书面报告,违反关于报告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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