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12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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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12号

    社区矫正对象*悦,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475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26轮次不接听语音巡查电话,无法验证成功,违反《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关于信息化核查相关规定;2024年12月18日未经批准私离开万源市前往巴中市通江县,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结合以上两项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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