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万源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65号),同意将万源市长坝镇清水溪村丈水坝组、铜草湾村何家湾组、新房坡组5.241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647公顷,林地4.0893公顷,其他农用地1.0874公顷)、1.040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合计6.2819公顷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万源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征用土地类别及面积(公顷) | |||||||
镇 | 村 | 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长坝 | 清水溪 | 丈水坝 | 4.0022 | 2.9622 | 0.0647 | 2.4356 | 0.4619 | 0 | 1.0400 |
铜草湾 | 何家湾 | 1.7481 | 1.7481 | 0 | 1.6537 | 0.0944 | 0 | 0 | |
新房坡 | 0.5316 | 0.5311 | 0 | 0 | 0.5311 | 0 | 0.0005 | ||
合计 | 6.2819 | 5.2414 | 0.0647 | 4.0893 | 1.0874 | 0 | 1.0405 |
三、征收目的
用于万源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第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项目及标准、金额等以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