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市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法律法规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市自然资源局 | 1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2 | 行政检查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
市自然资源局 | 3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4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
市自然资源局 | 5 | 行政检查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6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8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对违法线索实施核查、调查等行政检查事项本次清理范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 |||||
填报单位:万源市自然资源局 | 填报人:苏轼鑫 电话15928249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