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规范停车秩序,进一步推动我市停车领域高质量发展,现将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精准管控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城区为古东关街道13个社区(东城社区、裕丰社区、新华社区、燎原社区、古马儿社区、秦川社区、万兴社区、银铁社区、状元社区、庙沟河社区、天马山社区、鞠家坝社区、镇江寺社区)。
(二)明确实施原则。停车场规划布局应遵循与空间资源相结合、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停车场规划实施应遵循先地上后地下、先平面后立体、先临时后永久的原则。
(三)完善管理体系。机动车停车管理建立市、街道办、社区三级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市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和违法停车治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一)加强规划统筹。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万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城城乡融合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万源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停车场规划布局原则和实施原则,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古东关街道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城投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强化要素保障。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市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在停车场收益中据实解决。
(三)简化审批流程。市发改局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临时性停车场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
(四)注重生态保护。统筹利用绿地建设生态停车场,须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或配合实施。
(五)鼓励开放共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节假日免费对外开放;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节假日免费对外开放;市住建局负责协调组织商品房小区停车场租售并举和对外开放;古东关街道办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集体单位内部停车场和老旧小区停车场对外开放。
(六)加快补齐短板。已经投入使用的医院、学校、商贸区、居民住宅区等停车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未配建停车场或者未达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实施改造,扩大区域停车容量,缓解停车矛盾。
(七)优化停车秩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当优化城区交通秩序,指导停车场规划、设计、建设,协助停车场管理,预防和处理停车场交通事故,并定期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八)提升建设标准。停车场建设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配备包括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设施,并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同时按要求配建供新能源车辆使用的充电设施或者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配建、改造、补建可以兼容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停车位设置严禁占用和阻碍消防通道。
三、提升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一)优化资源整合。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委托市城投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社会投资的停车场,投资方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盘活小区停车位资源,推进租售并举,鼓励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二)加强备案管理。收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向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备案。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发放《万源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
(三)强化价格监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监督价格执行情况;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消费者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创优停车环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维护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持停车设施完好和停车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
(五)加强用途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