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万不动产作废〔2025〕36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万国用(2015)字第0025号 | 陈芳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万源市太平镇河街世纪新城B幢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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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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