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因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规范性文件《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将于2025年5月失效。为有效衔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结算方式方法,促进房屋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继续沿用十分必要。
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 2021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修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呈现平稳发展态势,市场供需关系趋于均衡。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交易活跃度保持稳定,土地出让节奏有序推进,预计未来房租价格不会出现大幅波动,建设成本亦将维持在合理区间。目前,《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规〔2023〕1号)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将届满失效。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连贯性与规范性,建议继续沿用该规范性文件,并将其有效期延长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