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春节前后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万源市应急管理局、万源市公安局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发力,严肃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运输
案件1:202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347国道池家坝村路段巡查中发现,2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无证分别运输59件、53件烟花爆竹,经查李某某、王某某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李某某、王某某处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2:2026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河口镇尖山村查获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22件,其车主吴某某对非法运输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吴某行政拘留。

非法储存
案件3:2025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旧院镇杨某某在家里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抵达现场核查后发现,杨某某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94件。在储存烟花爆竹期间,杨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其家库房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条件。杨某某到案后,对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收缴其非法储存的194件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
案件4:2025年6月19日,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在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产品179件,零散鞭炮17盘、26封,零散烟花4个。经调查,涉事人员邓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万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2026年1月25日,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在现场查获了烟花爆竹产品共计51件。经调查,涉事人员苏某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万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案件6:2025年1月23日,万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固军镇查处一起烟花爆竹零售门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经调查,涉事人员刘某某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地址为固军镇红枣社区92号,却擅自将经营地址变更至固军镇红枣社区92号隔壁门市。万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00元的行政处罚。
超量储存
案件7:2025年1月23日,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零售门店超量储存案件。该门店刘某某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为140件,但门店实际储存170件烟花爆竹产品,超量储存30件。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出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再次提醒:合法经营,安全储存。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在许可场所内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和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购买烟花爆竹时,务必到持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不购买、不携带来历不明的产品;严格遵守燃放规定。燃放时应选择允许区域和安全场所,远离易燃物,严格遵守本地禁放、限放相关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