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来源: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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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成果,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万源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运输、出厂检验、销售溯源等全流程管控,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二、严把畜禽肉采购查验关口

    1.严禁采购、使用、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证物不符的猪牛羊等畜禽肉及制品。

    2.采购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品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严禁采购、贮存、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过期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严禁使用回收肉品、不合格边角料加工肉制品。

    三、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1.严格按照标准与核准工艺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禁以鸭肉、猪肉等冒充牛羊肉,严禁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纯肉销售。

    3.生产场所、设备、流程须符合卫生规范,严防交叉污染;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4.严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在出租屋、民房等非法场所私加工。

    四、规范经营销售与餐饮使用

    1.经营户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2.预包装肉制品标签真实完整,不得虚假标注、伪造日期、冒用厂名厂址;散装肉制品须标明品名、产地、日期、保质期、经营者信息。

    3.冷藏冷冻肉品须按规定温度贮存运输(冷藏0-4℃、冷冻-18℃以下),防止变质。

    4.餐饮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肉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规范使用添加剂,严禁采购、贮存、违规使用亚硝酸盐。

    5.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须信息真实,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假冒肉制品。

    五、立即自查自纠,依法承担责任

    请各单位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问题立行立改。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与执法办案力度,对存在违法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请拨打12315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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