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相关股(室)站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检疫申报点、驻场官方兽医室:
8月初以来,我国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相继发生11起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50号)、《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达市农业函〔2018〕234号)精神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达州市农业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但该病发病率、致死率极高,是世界范围内危害养猪业的头号杀手,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我市是生猪养殖大市,养猪业在我市农业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为我局当前的头等大事,强化工作措施,防范疫情传入。
二、强化生猪调运与检疫监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650号)、《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达市农业函〔2018〕234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与检疫监管。官渡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要加强应急值守,加大查验力度,对每批次从省外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严格查验,严禁疫情省份和陆路途经疫情省的生猪调运进入我市,生猪产品的调运监管要严格按照农明字〔2018〕第29号执行,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监管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要求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和跨省引进生猪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等有关规定。有定点屠宰场的乡镇要加强屠宰检疫工作,驻场官方兽医在检疫过程中强化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和贩运户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做好待宰圈、车间,特别是运输车辆等的消毒灭源工作。
三、做好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和消毒灭源工作
各乡镇一是要迅速组织养猪场(户)及屠宰企业主动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清洁消毒,减少人员进出频次,围绕运输车辆、运输通道、圈舍环境、垫料等重点环节,可采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消毒药,交替使用,提高消毒频次,加大消毒力度。二是要对辖区内泔水养猪情况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有高温煮沸器具、是否对泔水运输车辆及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等,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采用行政告知等形式,对泔水养猪户进行行政告知,签订承诺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四、强化技术培训和应急处置
各单位要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提升村级防疫人员对疑似非洲猪瘟的临床鉴别诊断能力,提升检疫人员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辨别能力,做到早期发现和规范应对。
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实行紧急排查日报制,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立即限制移动,按程序报市疫控中心,相关人员按照《非洲猪瘟现场排查手册》做好生物安全。
发现疑似疫情时,立即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参与疑似疫情养殖场(户)流行病学调查人员72小时内不得访问其它养殖场。疫情确诊后,立即按程序启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五、严格落实责任
各单位务必要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防控方针,强化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检查和补充储备物资。要加强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生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要严格按照疫情快报程序,及时规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对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万源市农业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