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新店乡人民政府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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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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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公职人员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万源市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万组通﹝2018﹞88 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作如下制度: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本乡全体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国(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必须经严格审查、备案、批准后方可办理证照。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办公室,进行集中保管。

    四、出国(境)审批管理

    1.市管领导干部的证照交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需因私出国(境)的,按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审批。

    2.一般干部职工的证照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凭批准后的《一般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和《因私出国(境)承诺书》,依照批准事项向乡党政办公室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

    3.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五、登记报备

    1.新进入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交办公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2.岗位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

    3.已备案登记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六、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市委组织部或乡办公室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 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

    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 10 天内填写好《出国(境)人员在外情况汇报表》,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乡政府各一份。

    干部职工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2.负责保管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乡办公室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乡主要领导报告。

    3.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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