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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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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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万源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万源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和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平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达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全面保护湿地资源,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幸福美丽万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及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园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我市的湿地包括河流湿地、人工湿地(库塘,不含水稻田)。通过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修复水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保有量不低于5.26万亩。

    2.湿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水鸟等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加,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40%以上、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5%。

     3.保护修复管理制度全面完善。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保护局面。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将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除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外的一般湿地名录,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经批准认定的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国家、省、达州市相关规定,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园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城市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在重要湿地内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可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设立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市、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市林园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市5.26万亩的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乡镇,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坚持不占或少占湿地原则,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审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重点在后河、中河、白沙河、澌滩河、喜神河、月滩河、任河等主要河流和寨子河等水库等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保障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群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市林园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园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净化水体、调蓄洪水、养殖航运、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定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旅游等活动的管理。(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建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林园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开展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园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林园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不同等级湿地的调查时间和周期,做好湿地调查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评价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依托省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湿地监测网络,根据万源湿地实际情况,增设湿地监测站点,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园林、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设立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立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执法结果及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园林、国土、农业、水务、环保等有关职责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落实湿地保护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达州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制订万源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制定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市林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公益性事业政府投入为主、经营性项目与社会资本结合的原则,整合政府性投入,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全力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积极争取国家对湿地的项目建设支持和财政补助,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市林园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人行万源市支行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重点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力争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林园局、市教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 “世界环境保护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园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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