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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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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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1.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教育法》,财综函[2003]10号,财综函[2011]3号,川府函[2011]68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综[2016]1号

    缴入地方国库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2.其中,成都市征收标准为: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220元∕每平方米,二圈层区(市)县140元∕每平方米,三圈层区(市)县120元∕每平方米。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按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按160元∕每平方米执行。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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