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万源市2018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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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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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3日以川府土〔2019〕404号文件批准,将太平镇天马山社区一、二、五社,太平镇秦川社区集体,太平镇银铁社区集体,官渡镇青岩坝村一社,茶垭乡李家沟村一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计13.6199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批准用途为万源市2018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所有权人

    征用土地类别及面积

    乡(镇)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太平镇

    天马山

    1

    0.2598

    0.0978

    0.0978

    0

    0

    0.162

    2

    0.0764

    0.0764

    0.0764

    0

    0

    0

    5

    0.2747

    0.2561

    0.2561

    0

    0

    0.0186

    秦川

    集体

    4.3795

    4.0612

    2.4648

    1.5964

    0

    0.3183

    银铁

    集体

    7.914

    7.914

    7.3661

    0.5479

    0

    0

    官渡镇

    青岩坝

    1

    0.2372

    0.1024

    0.0789

    0

    0.0235

    0.1348

    茶垭

    李家沟

    1

    0.4783

    0.4783

    0.3121

    0.1662

    0

    0

    合计

    13.6199

    12.9862

    10.6522

    2.3105

    0.0235

    0.6337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1.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为:每亩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2. 被征地农业人员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进行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

    对本公告发布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注意事项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项目及标准、金额等以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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