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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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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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万源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共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对蜂蜜进行生产包装。其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相吻合。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食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农民手中收购原材料,原材料储存在原料库房内,根据市场需求量适时安排生产。生产时在灌装车间灌装时对产品包装进行生产日期喷码,最后进入成品库房,该公司与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送检协议,为节约成本,将未送检批次的产品生产日期喷码标注为已送检批次的日期,并出具已送检批次的检测报告。

    案情处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物品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宣传意义:消费者在购物时普遍都有查看商品生产日期及检验合格证的习惯,假如有不良商家在生产日期及合格证上做手脚,那么消费者即使查看了生产日期和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自己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安全。虽本案不是因为超过保质期来篡改生产日期,而是要跟检验批次相吻合而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但其行为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本案件的违法物品并未流入市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为节约成本,投机取巧,将未送检的产品批次与已送检产品的批次标注一致,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对于标注虚假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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