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保障性住房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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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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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1.《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2 .《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3.《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4.《万源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工房)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1.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至少有一人取得太平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

       (2)申请家庭应当是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局核定的最高低保标准的2.5倍);

       (3)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以及尚未登记的房屋,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的成员;

       (5)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太平镇城区城市居民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我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确定;

       (3)未承租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3.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是在工作地无房的工作人员;

       (2)在我市工作地的在编在岗无房工作人员;

       (3)以下保障对象不受收入限制,但要有稳定的收入。市级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4.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务工所在地内稳定就业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中等偏下收入线以下;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所在地范围内无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房屋由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分配,并报市住保办备案。离家较近的本地务工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安排同性申请人合租。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拥有购买房屋尚未(待)办理产权登记的;

       (3)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4)已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填报《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书》;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5.婚姻证明;6.社保缴纳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各社区(单位)严格按照《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受理审批公示。

        1.社区(单位)就申请家庭(个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明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复审材料分别报送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社保局、公安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在编在岗、财政供养、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车辆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转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批登记工作,核查申请家庭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进入轮候配租。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太平镇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审批程序:各社区(单位)严格按照《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受理审批公示。

        1.社区(单位)就申请家庭(个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明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复审材料分别报送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社保局、公安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在编在岗、财政供养、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车辆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转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批登记工作,核查申请家庭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进入轮候出售。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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