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项目管理制度
  • 来源:万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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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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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于2016年7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精准推进示范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万源市2016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项目管理制度》 、《万源市2016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万源市2016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现将制度印发于后。

      附件: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项目管理制度

            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项目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影响,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三年(2015—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5]44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市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万源市商务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二、项目管理内容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第五条 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便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4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第六条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七条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四川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评审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八条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项目管理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 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第十条 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万源市商务局、万源市财政局、万源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3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市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市电商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万源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项目验收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验收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项目验收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需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扶贫和移民、农业、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一)基础设施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左右,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分明确,建有包括培训区、孵化区、视觉设计中心、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区、特色农产品展示中心、创客洽谈区等基础设施。

      (二)中心效应

      1、服务中心为万源市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的核心,为万源市电商活动的管理中心

      2、服务中心有明显的辐射带头作用

      3、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等功能。

      4、入驻网商企业10家个人10家(了解企业及个人入驻、生产经营情况,查看入驻企业及个人资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一)在全市10个乡镇按照“六统一”标准,各建设一个面积40-60平方米的乡镇电商服务站;建设120个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村级服务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站点资质

      1、提供各网点导购员姓名、地址、联系号码、协议、网点图片、身份证复印件、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站点建设合理,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点。服务站点具有代购代销、缴费预存、小额提现、快递收发、票务代理、引导宣传等便民功能。运行3个月以上,网购网销在3000元以上。

      (二)站点配备

      1、站点设施配置完善,站点内配电脑、电视、电脑桌、文件夹等基础设施;

      2、装修整齐统一,门头建设特征醒目,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店铺标识;

      第十条 市域营销特色馆(线上线下)

      (一)线下馆

      1、建成本市域内线下区域特色产品展销馆3个,在盖家坪、八台山、龙潭河建立万源富硒农特产品电子商务综合体验馆,培育农产品流通主体等。

      (二)线上馆

      线上利用国内知名平台(淘宝、京东、1号店、苏宁等)设立地方产品特色馆不少于2个,上线特色市域农产品品种20个以上,能提供网店地址、截屏以及线上产品清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乡镇、村三级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一)市级物流配送中心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1、集配中心选址位于电商服务中心周边3公里内,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装修整齐统一。

      2、集配中心入驻快递企业不低于9家,且实现常态化运营(了解企业入驻、生产经营情况,查看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乡镇、村级物流配送站点

      在全市各乡镇各建立乡镇物流配送站45个。建设120个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

      (三)功能

      具备功能相对完善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仓储及物流服务设施,建立符合农产品网络销售上行的冷链体系,物流快递企业的乡镇覆盖率超过80%,且覆盖所有村级电商服务点,从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到村级网点3天内完成配送。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电商配套项目

      (一)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新建万源市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信息系统,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软件开发,完成后台支撑管理软件系统平台开发与硬件采购集成。

      (二)农产品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特色农产品包装设计及制作,开展农特产品网销行动(含电商精准扶贫),整合市内农产品初加工基础设施。

      (三)个人及企业电商孵化

      引导、帮助有产品流通的企业、专合组织,创业青年和大学毕业生开展电商创业,在淘宝、天猫、京东、微店等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项目期内孵化企业网商28户,个人网商120个。

      (四)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采用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大型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鼓励商家开展电商交易促销、线下体验等活动,支持参与电商发展学习、交流、推广等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培训

      针对企业、专合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待业妇女及残疾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总培训8600人次。(提供培训学员签到表、基本信息登记表;原则上提供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培训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纪检监察部门督查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万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全市的三级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2.支持全市的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3.支持农特产品推广及配套设施建设。

      4.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及孵化。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万源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18年6月前实施完毕;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两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商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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