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乡党员干部群众。
第三条 允许从简办理以下事宜:
(一)本人及子女的婚宴。
(二)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丧事。
(三)本人和配偶的父母高龄(70、80、90、100整岁及以上)寿宴。
第四条 严格实行报批制度。办理宴席时必须提前向组织提出申请,同时附结婚登记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申报表,待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科级干部的申报表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纪委批准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属科级干部(财政所所长等)的申报表由乡党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报行政主管部门签字审核,由市纪委批准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其他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中小学校长、卫生院院长、畜牧站站长、林业站站长等)的申报表由乡党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乡纪委统一存档。
(三)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申报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本部门或乡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部门纪检组(纪委)或乡纪委统一存档。
(四)普通群众的申报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由村支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乡纪委备案。
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宴席。
第五条 经批准办理的宴席,要严格控制规模,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单位和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
(二)利用职务之便以打电话、发短信、送请柬等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通知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三)使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财物操办宴席。
(四)分期分批操办。
(五)借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
(六)办理宴席中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本条所列事宜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宴席。
第六条 严禁以本人名义或以家庭成员名义操办第三条所列事宜外的各类宴席。
第七条 严肃查处违规操办宴席的行为。党员干部职工 违规操办宴席经查证属实的,当年年度考核按组织程序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有职务的一律先停职,无职务的视其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普通党员违规操办宴席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程序视其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普通群众违规操办宴席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程序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乡纪委将对申报情况真实性进行明察暗访或现场监督。
临时聘用人员违规操办宴席的,一律解聘。
垂直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宴席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参照本办法处理。
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以及使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参与操办宴席的加重处理。
违规操办宴席收受的礼品、礼金,对其中的违纪资金、物品全部收缴财政。
第八条 严禁本人及家属违规操办的宴席,坚决禁止请、送礼、帮忙。违者扣罚500元—1000元津贴。
第九条 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有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村(社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制止违规操办宴席负主要领导责任。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党员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宴席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视其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乡纪委成立专项检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636086)。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白羊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