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散乱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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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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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府办发〔201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7〕16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通知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底前)

    市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责令排查出的各类“散乱污”企业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市发改局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市经信局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市住建局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市环保局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市安监局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排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于2018年1月25日前将各行业“散乱污”名单上报市环保局,建立全市“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0月)

    市环保局作为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具体由市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市市管局负责小微企业,市住建局负责建材企业,市环保局负责砂石企业整治工作。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推动我市“散乱污”企业在2018年10月底前分类整治到位。

    1. 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2. 整改规范一批。对排查出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恢复正常生产,并加强监管。

    3. 调迁入园一批。对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4. 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企业,可按原清理整顿原则继续执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企业、搬迁计划逐一验收评估。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逐一销号,适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及时组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公告,制定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整治到位。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建立由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社会共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专项集中整治取缔工作,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问责。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部门,对排查不力、应排查出而未排查出的乡镇、村(社区)等相关负责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赵世勇  联系电话:18282226580邮箱:zhaosy0932313@163.com)

     

    附件:万源市“散乱污”企业统计表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6号附件(关于对“散乱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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