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市委办秘书处报市委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5、请假期内的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四、请假期内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6个月及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80%。
3、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
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
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