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3号
因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建设需要,万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8〕5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
二、房屋征收范围:后河漫水桥至枣树坝公路段。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五、房屋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达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
三、房屋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基本情况:以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确定的建(构)筑物,具体范围:后河漫水桥至枣树坝公路段。
六、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七、征收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凡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规定程序,依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终结补偿。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的时段和搬迁腾房的履约诚信,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 签约奖:凡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价值奖励10%;凡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奖励6%;凡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评估价值奖励3%;2017年5月1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 搬腾履约奖:依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搬迁腾房期限,诚信守约按期搬腾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照该户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因房屋被征收所造成的通信安装、水电气安装、空调移机、太阳能迁装、装饰装修、搬家、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和院坝、堡坎、围墙、花台等其它附属补偿费用)的15%给予征收人搬腾履约奖;凡未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腾房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3. 简易棚房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奖励。
4.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过渡期限内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按约定期限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5. 被征收人的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评估价值5%的比例作为该户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按约定期限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万源市盖家坪棚户区旧城改建项目的安置房,作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房屋产权实行“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源范围中按被征收房屋原有的用途、性质进行选择,其具体方案如下:
1.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作为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结算的依据。
2.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差价,采取上、下浮动的方式予以调节,同等面积之内,原则上不由被征收人补差(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在签约期限内凡住宅房屋,征收人以被征收人原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3%—10%的比例奖励给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的时段,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凡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按10%奖励;凡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25日按6%奖励;凡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按3%奖励;2017年7月26日后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营业用房性质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4. 被征收住宅房屋(含奖励面积在内)与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同等面积在产权调换之后,仍有剩余的面积,被征收人只能控制在一套住宅房屋内选房并另行结算差价。
5.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总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总的面积(包括奖励增加面积)在1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下浮至1980元/㎡进行差价结算;凡超过10%的部分,以同等地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管局备案的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结算。
6. 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总的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部分,依据本方案货币补偿的相关标准予以结算差价。
7.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过渡期限内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按约定期限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被征收的营业性用房选择东区、火车站片区安置房源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国道210改道工程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评估价值5‰的比例作为该户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按约定期限一次支付给被征收人。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8. 产权调换安置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自征收人发布交付产权调换安置房通知之内起,征收人不再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自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办结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征收人在两年内给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件。凡小于或等于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办证的契税和行政规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凡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其超出部分的契税和行政规费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八、工棚、圈舍、杂物间和其它简易房屋一律按100-6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凡抢修、抢建或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九、凡实行产权调换的营业、办公、生产性用房和国有资产性质(含国控企业)的房屋,不予上浮和奖励。
十、其它附属补助、补偿: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2016〕15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以本方案明确规定为准)。
十一、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办公、生产性用房和国有资产性质(含国有控股企业)的被征收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
十二、本方案有关条款中所称的房屋面积,一律指建筑面积。
十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其拆除施工分两个批次组织实施。凡房屋面积在500㎡以下的为第一批次;500㎡以上的为第二批次。第二批次签约的具体时间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为准,其“签约期限”和“签约奖”的时间依次顺延。
十四、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经多次协商,在征收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或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拒绝搬腾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五、本方案仅适用于万源市太平镇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完毕即自行废止。
联系单位: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地 址: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盛锦苑1号楼2楼
联系电话:0818-86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