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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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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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万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做优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达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检负责人、工会主席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市国资办及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科学考核原则。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施分类考核,全面推行行业对标,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

      (三)激励约束原则。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相结合,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要求,强化效益管理。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鼓励创新转型、深化改革,推动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科学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按照企业职能定位与经营情况,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功能性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并考虑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市国资办等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竞争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总权重为7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30%、经济增加值20%。

      1. 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当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新增研发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相应利润。

      2.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净资产收益率采取纵向比较和横向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3.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金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金成本(机会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是资金使用者向资金所有者和中介机构支付的占用费和筹集资金。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针对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设置专项指标、针对竞争性企业设置功能性指标、针对科技企业设置创新能力指标、针对管理短板和风险控制设置管控指标。分类指标共设置3—4项,权重30%。优先考核专项指标。

      第九条 功能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当年新增投资额、经济增加值,总权重为50%。其中:利润20%、当年新增投资额20%、经济增加值10%。

      (二)分类指标。

      1. 功能性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或者提供产品(服务)的实际设置2—3项,权重30%。

      根据企业不同职责定位,选择承担政府下达的重大投融资计划、重大专项任务非增长性指标;选择反映体现职责的生产量、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选择体现功能作用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评价指标。

      2. 管理效能与专项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短板”设置管理效能指标,或根据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任务设置专项指标2项,权重20%。

      成本控制指标包括融资成本节约率、人事费用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等。

      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

      第十条 公共服务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总权重为70%。其中:利润总额30%、净资产收益率20%、经济增加值2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针对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设置专项指标。分类指标共设置2—4项,权重30%。优先考核专项指标。

      (三)公共服务类中公益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分类指标侧重考核社会效益和成本费用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权重30%。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其他原因不能按办法考核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具体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特定任务完成、成本费用等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定约束性指标和保障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包括: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总额控制、社会保障费用计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管理、债务管控等五项;保障性指标包括:改革改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基础管理(含信息化建设)、合规经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等,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办等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办等机构。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办等机构依照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

      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经济目标要求偏差较大企业,可考虑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等因素,由市国资办等机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办等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指标以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办等机构通过审阅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董事会报告等方式,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办等机构。

      (二)市国资办等机构办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核结果,对企业功能任务及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意见,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市国资办等机构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办等机构反映,市国资办等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竞争性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5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为20%。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内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办等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执行。

      2. 总资产周转率: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确定2—3项,权重各15%或10%。

      第二十条 功能性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40%,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指标权重为20%。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方式同竞争类企业。

      2. 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指本年度人均管理费用减去上年度人均管理费用除以上年度人均管理费用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本年度人均管理费用-上年度人均管理费用)÷上年度人均管理费用×100%

      三年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任期内每年度人均管理费用平均增长率之和÷3×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办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确定2项,权重各20%。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参照竞争类企业确定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办等机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市委市政府下达任务的文件,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办等机构。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办等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经济目标要求偏差较大企业,由市国资办等机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办等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办等机构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办等机构。

      (二)市国资办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中长期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办等机构将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办等机构反映,市国资办等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办等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奖励分为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但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不设置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办等机构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一)基本年薪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等(调节系数在0至1.5之间确定)综合确定。

      (三)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2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0.5×〔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1)÷(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1;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分布区间为0-0.5;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二十九条 对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认定可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倍以内,给与企业经营集团目标任务奖。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员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办等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平均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进行调控。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办等机构确定主要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办等机构备案后执行。

      市国资办等机构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7,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市国资办等机构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6—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未合理拉开分配距离的,市国资办等机构按照0.7的分配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第三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3%+7%×(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为23%-3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6%+7%×(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为16%-23%;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6%×(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为10%-16%;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为0-10%;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三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进行了任中审计的,根据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任期考评结果、任期期限及审计期间当期兑现;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评结果、任职期限兑现。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分配管理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评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未满的,根据任期考评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五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办等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任期离任审计”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期内因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市国资办等机构可根据具体实际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新组建尚未正常经营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突出考核导向,一企一策,明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国资办制定印发。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万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09〕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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