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201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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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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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万源市201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增发各煤矿企业)

      万源市201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煤炭〔2013〕7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际,特制订《万源市201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强化复工复产组织领导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决定成立万源市201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晓勇 市委书记

      倪 欣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驰萍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沈 晓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张洪瑞 市委办主任

      胡孝刚 市政府办主任

      李 烽 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安办主任

      邓良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符 合 市环保局局长

      杜克波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谢 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由李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冉启疆、陈世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市煤矿复工复产办下设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从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煤矿技术服务站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并从本地煤矿专家库聘请3名专家,共同参与煤矿复工复产前的隐患排查和验收工作。

      二、严格复工复产程序

      (一)申报

      煤矿企业春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于2018年3月7日开始,达到隐患排查条件的煤矿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申请隐患排查。停产停工期间,煤矿停止井下生产性作业,但必须做到“供电不停、通风不停、排水不停、监控不停”。

      (二)隐患排查

      市煤矿复工复产办接到煤矿隐患排查申请后,对具备隐患排查条件煤矿企业,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隐患排查组到矿开展隐患排查,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生产煤矿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2. 煤矿五长、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上传至“四川省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技术人员信息系统”。

      (三)隐患整改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逐条梳理,由技术负责人按照项目、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限“五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复后方可实施整改。

      整改完毕,由矿长组织管理人员对照复工复产条件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申请复工复产验收。验收申请须经驻矿安监员、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

      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时,采掘头面若需要调整,同时附采掘头面核定申请文件。

      (四)现场验收

      接到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市煤矿复工复产办组织验收工作组到煤矿进行现场验收。

      (五)批复

      对达不到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和标准的煤矿企业,验收小组限定再次整改时限,重复以上隐患整改和现场验收程序。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列为去产能对象,依法关闭。

      对达到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和标准的煤矿企业,按程序报批。

      煤矿企业取得市安监局同意复工复产的批复文件后,公安机关方可向该煤矿供应火工产品,煤矿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整改期间确需火工产品的,由煤矿提出申请,市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现场核实后,由市安监局向公安机关书面函告,可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批复煤矿复工复产时,根据煤矿的采掘头面调整申请和煤矿性质,一并核定采掘头面、劳动定员和工程煤量。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和标准

      (一)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二)生产矿井必须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

      (三)煤矿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煤矿环保符合有关要求;

      (五)煤矿火工产品储存、领退、使用符合规定;

      (六)煤矿五长、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

      (七)煤矿全员培训到位,并建立培训档案;

      (八)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复工复产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煤矿必须为全体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

      (十)《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的全套图纸;

      (十一)煤矿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局部通风实现“三专两闭锁”,无微风、无风作业和拉循环风现象;

      (十二)煤矿瓦斯管理到位,不存在漏检和假检,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况;

      (十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善;

      (十四)煤矿探放水制度健全,建立了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水患情况明确,探放水措施和设备落实到位;

      (十五)煤矿密闭管理到位,非法井口、后期井口、设计外井口和不利用巷道密闭到位,密闭质量符合规定,密闭台帐与井下实际相符;

      (十六)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使用正常,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井下未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

      (十七)煤矿必须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并取得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未超过有效期);

      (十八)煤矿与达州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在有效期内);

      (十九)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二十)煤矿顶(底)板管理到位,采掘工作面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支护;

      (二十一)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完善,无淘汰设备;

      (二十二)煤矿排水系统完善,水泵、排水管路、水仓等设施齐全、安装到位;

      (二十三)不存在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此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各派1辆车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复工复产办统一调度。

      (二)参与验收检查人员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条件和标准,保证验收质量。验收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三)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驻矿安监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煤矿现场监管责任,坚决防止煤矿未经批复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和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

      (四)各验收组要妥善保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检查资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交安监局行管股统一存档。

      联系人:蒲朝睿,电话:13982881263;邮箱:417121789@qq.com。

      附件:万源市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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