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 来源:万源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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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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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四川省住建厅等三厅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达州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达市住建〔2014〕137号)和《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4〕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针对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众,加强分类指导,分别对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即低保家庭,下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实施原则

      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化,推进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

      三、规划与建设

      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考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外来我市务工的农民工的住房需要,结合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一)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实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并轨后新建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户型设计、美化绿化住区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三)合理确定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2016-2020年建设规划。科学安排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计划,认真落实普通商品住房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四)并轨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投入,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债券资金安排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创新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四、房源与对象

      (一)房源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投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组成。企业自建的倒班房、宿舍以及其他单位相关房屋原则上安排本企业或单位职工居住。

      (二)保障范围

      1.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为: 在万源市太平镇常年居住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为:在万源市太平镇常年居住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为:房源所在地新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无房居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在编在岗无房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至少有一人取得太平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

      (2)申请家庭应当是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局核定的最高低保标准的2.5倍);

      (3)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以及尚未登记的房屋,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的成员;

      (5)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太平镇城区城市居民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我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确定;

      (3)未承租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3.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工作地无房的工作人员;

      (2)在我市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3)以上保障对象不受收入限制,但要有稳定的收入。

      市级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4.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务工所在地内稳定就业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中等偏下收入线以下。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所在地范围内无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房屋由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分配,并报市住保办备案。离家较近的本地务工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安排同性申请人合租。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拥有买房屋尚未(待)办理产权登记的;

      (3)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4)已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五、申请与核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户主,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书》,并提交身份证、户籍、婚姻、社保缴纳证明、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社区(单位)严格按照《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受理审批公示。

      (一)社区(单位)就申请家庭(个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明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复审材料分别报送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社保局、公安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在编在岗、财政供养、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车辆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转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批登记工作,核查申请家庭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进入轮候配租。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轮候与配租

      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申请保障的方式进行轮候实物配租。第一轮由所有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对政府提供的房源通过摇号选定房屋,没有选到房屋的自动轮候;以此类推。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

      七、租金管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发改局物价部门应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地、保障对象分别核定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低收入家庭租赁期限为一年,每年审核;中等偏下家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后,应提供相关资料与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万源市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管理单位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在承租期间,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一间)公共租赁住房,也可根据房源情况,由两个同性单身职工共同申请一套(一间)。

      (三)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支出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4.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发改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标准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机构,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对现行相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民政部门要尽快完善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九、其他事宜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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