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党政法律顾问团的通知》(万委办〔2017〕18号)和《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委办发〔2017〕7号)精神要求,为便于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即日起,启用“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附件: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工作安全、正常、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顾问团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二)以顾问团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请示、汇报等需要用印的文件。
(三)以顾问团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四)以顾问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五)以顾问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六)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七)其他需加盖顾问团印鉴的文件。
二、印章的保管
(一)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利用管理印章之便谋取私利。
(三)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遇异常情况,保管人员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进行报告。
三、印章的使用
(一)顾问团对外发文,需填写《发文稿纸》,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副团长对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审核后,呈顾问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三)印章严禁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公章外出,需填写《借印登记薄》,经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常务副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顾问团相关人员方可携带外出,借出后的公章只限用于《借印登记薄》中用印事由一栏中所填写的事项,不得挪做它用,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携带者负责。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印章。
四、电子印章的管理
(一)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等同管理,由法律顾问团秘书科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
(二)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必须修改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三)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电子密钥不得随意交于他人,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批准。
五、印章的销毁
(一)对于停止使用的印章,封存后上交市档案局。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经顾问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更换。
六、本制度由法律顾问团秘书科负责督导落实。
七、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