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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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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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府办发〔2018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党政法律顾问团的通知》(万委办〔2017〕18号)和《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委办发〔2017〕7号)精神要求,为便于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即日起,启用“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附件: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工作安全、正常、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顾问团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二)以顾问团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请示、汇报等需要用印的文件。

    (三)以顾问团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四)以顾问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五)以顾问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六)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七)其他需加盖顾问团印鉴的文件。

    二、印章的保管

    (一)万源市党政法律顾问团印章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利用管理印章之便谋取私利。

    (三)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遇异常情况,保管人员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进行报告。

    三、印章的使用

    (一)顾问团对外发文,需填写《发文稿纸》,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副团长对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审核后,呈顾问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三)印章严禁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公章外出,需填写《借印登记薄》,经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常务副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顾问团相关人员方可携带外出,借出后的公章只限用于《借印登记薄》中用印事由一栏中所填写的事项,不得挪做它用,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携带者负责。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印章。

    四、电子印章的管理

    (一)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等同管理,由法律顾问团秘书科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

    (二)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必须修改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三)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电子密钥不得随意交于他人,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法律顾问团秘书科科长批准。

    五、印章的销毁

    (一)对于停止使用的印章,封存后上交市档案局。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经顾问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更换。

    六、本制度由法律顾问团秘书科负责督导落实。

    七、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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