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帮扶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我市新建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集中修建且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非集中修建或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质量安全监管,逐一排查选址是否安全、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基本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实房屋用地规划及尺寸,并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二、应积极引导村民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修建过程中对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进行进场复检,保证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为合格产品。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有合格证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和《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具有合格证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竣工质量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特此通知。
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