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求《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代拟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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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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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府办函〔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全面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办草拟了《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代拟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5月25日17:00前,将意见以加盖公章纸质文件形式和电子档形式交与市环保局309办公室。(联系人:黄译莹,电话:18398822874,QQ:306108032)

     

    附件: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代拟稿)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处置措施,科学、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减轻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确保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适用于发生在万源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指导、督促、协调、处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1.3.1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排入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1.3.2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1.3.3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致病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水质污染。

    1.3.4 水华灾害事件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饮水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协调联动,针对不同污染源引发的突发事件,发挥好部门优势,履行好部门职责,积极投身应急处置中。形成和完善本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处置体系。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分级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四)加强联动,资源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救援力量、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

    应急组织指挥部内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和应急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单位为:宣传、公安、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计、安监、市政府应急办、气象、通信管理、民政、商务等部门,或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它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预先成立应急专项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信息发布组。职责如下:

    2.1 应急组织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咨询科学决策意见;统一协调,提供和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2.2 指挥长职责

    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应急职责: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发生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2.3 副指挥长职责

    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应急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和指挥应急任务;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场外人员通报应急信息;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负责停止取水后公众日常饮用水调度;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指挥协调现场应急行动与场外操作。

    2.4 协调办公室职责

    负责现场应急上传下达的机构,由万源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日常管理应急工作的人员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日常管理应急工作的人员。

    应急职责:上传下达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相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2.5 专项工作组职责

    专项工作组成员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个部门联络人,主要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或饮用水水源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2.5.1 市委宣传部

    应急职责: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5.2 市公安局

    应急职责:依法查处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当地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5.3 市财政局

    应急职责: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支付和报销等。

    2.5.4 市发改局

    应急职责: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商品饮用水的市场监管。

    2.5.5 市国土资源局

    应急职责:安排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场地。

    2.5.6 市环保局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监测、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污染源调查取证等工作。

    2.5.7 市住建局

    应急职责: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管理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应急响应。

    2.5.8 市交运局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附近建设的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确保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2.5.9 市水务局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水厂应对工作,执行水厂停止取水等应急工作安排。进行水厂水应急监测。调控用水企业、单位的供水量,保证居民饮用用水。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全面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

    2.5.10 市农业局

    应急职责:配合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导致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于综合功能的饮用水源地,在事故影响状态下,停止饮用水源内农灌水取用。

    2.5.11 市卫计局

    应急职责:参与污染源调查、监测,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事故发生后,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害人员的救治救护。

    2.5.12 市安监局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5.13 市民政局

    应急职责: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所需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分配。

    2.5.14 市商务局

    应急职责: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罐装饮用水的市场供应、配送、调度。

    2.5.15 市气象局

    应急职责:负责事故状态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雨晴等气象信息,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2.5.16 市政府应急办

    应急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履行综合协调职能,汇总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2.5.17 市经信局

    应急职责:保障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通信畅通工作。

    2.6 应急专项工作组职责

    2.6.1 应急处置组

    由熟悉饮用水水源地状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从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或外部救援力量中选择成员。

    应急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负责泄露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2.6.2 应急监测组

    由环保、住建、卫计、水务、农业相关部门或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组成。

    应急职责:负责对事故状态下的水源、水厂和用户取水口的水质监测,为水厂应对决策提供依据;在污染团下游、上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监测,分析污染团迁移速率、方向和流量、浓度变化等,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6.3 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市政府应急办、发改、民政、环保、住建、商务等部门从日常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人员中选择。

    应急职责:负责车辆的安排和调配;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质保障(包括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

    2.6.4 应急专家组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从环保、住建、卫计、水务、农业相关部门或达州市市内、川内高校专家选择。

    应急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2.6.5 信息发布组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选择熟悉信息沟通交流、舆情应对、新闻稿拟定等方面的人员。

    应急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处置、响应终止、信息公开与发布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1 预警

    3.1.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1 信息收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调查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水源地或水厂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2)环保部门可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部门可通过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的监测获得水华事件的信息。

    (4)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3.1.1.2 信息初次研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 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

    3.1.2 发布预警和预警行动

    责任部门:应急组织指挥部

    应急组织指挥部对事故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认为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水质和取水安全的,发布预警。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预警)、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预警)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预警)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达州市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预警信息由万源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④因环境污染致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⑥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向达州市环保局及达州市人民政府汇报。发生较大(Ⅲ级)、发生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

    (2)责令水源地对应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3)开展应急监测,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1.3 预警解除

    责任主体:应急组织指挥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应急组织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要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信息室和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通讯不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较大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达州市市委办公室总值班室、达州市市委办公室信息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达州市市政府应急办。通讯不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

    (2)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敏感事件发生后,万源市委、市政府在向达州市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

    3.2.2 信息通报程序

    对于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向万源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所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环保、住建、水务部门;根据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其它还包括消防(遇火灾爆炸)、交运(水上运输)、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安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2.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报告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需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中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 应急监测

    具体部门: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第三方监测机构

    监测过程中需记录实施监测方案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及报告方式等。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进行监测,应在污染团上下游设定监测断面。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第一时间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根据应急组织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组织指挥部。

    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方式,重点抓住污染带前锋和浓度峰值的浓度与位置, 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水华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强化取水口不同水层跟踪观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确定。

    (4)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6)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4 溯源分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大型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2)营养盐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细菌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4)农药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果园种植园/户、农灌尾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5)石油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涉及水上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以及油气管线,调查上述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6)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大型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等,调查上述单位的异常状况。

    3.5 先期处置

    责任部门: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

    先期处置措施主要为消除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切断固定源和流动源。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对于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

    (2)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等。

    (3)根据现场事故发展情况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

    先期处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药剂。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及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7 应急处置

    3.7.1 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综合考虑设置应急措施启动条件。

    应急措施启动后,应急组织指挥部要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的分工、协调和指挥。

    3.7.1.1 监控发现水质异常

    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1)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

    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其藻类暴发过程、暴发区域和持续时间受多个条件综合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主要源于藻类暴发过程中产生的藻毒素、藻类厌氧分解中产生的异味物质。其影响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且一般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①在一级保护区,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异常(大于10ug/l)或水色异常,且经过重复监测,核定监测数据无误。

    ②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严重异常(大于40ug/l)或水色异常,建议跟踪监测,至水质恢复正常。若水质持续恶化,且一级保护区边界指标也出现异常。

    (2)其他类突发环境事件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产生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固定源、移动源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亦可能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参考如下: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监测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

    ②对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加强水质观测、原因调查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且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亦表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3.7.1.2 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

    通过群众、相关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方式,首次获得固定源、流动源等突发事件信息的,参照以下所述情形,在发布预警的同时,同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企业风险等级高低,若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体200米范围内。

    (3)对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跟踪了解事件状态、加强水质观测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体 100 米范围内,经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将会超标。

    3.7.2 事态研判

    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后,报告应急组织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按照预案中列明的副指挥长、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挑选需参加应急指挥的工作组及成员,如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等迅速组织形成应急响应队伍,进行事态研判。研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判断(属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对事故源进行定位、判断危险物质泄漏数量和面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7.3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组织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确定等级,应急专项组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方案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负责水厂应对、物资调集、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专业人员等。

    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应急组织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为防止危害扩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形势,对饮用水源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全面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

    对于地面泄露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露源,控制泄露源后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露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

    3.7.4 水厂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明确负责水厂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明确自来水厂应急监测能力、备用水源切换所需的时间,规定自来水厂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时限要求。根据调查应急监测或事态研判过程中,发现或判定污染物已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的方案中要求停止取水,自来水厂应在切换水源所需时间内切换至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开发地下水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信息公开与发布

    3.8.1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应急组织指挥部

    应急组织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3.8.2 发布的主要内容

    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5)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3.9 响应终止

    责任部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恢复正常取水。

    4.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具体内容。

    4.1 后期防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工作要点: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它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 事件调查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

    通过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采取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类别进行事件性质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4.3 损害评估

    评估部门:市环保局、第三方评估机构

    采用与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损害大小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

    4.4 善后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并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对于因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方面原因引发的事故,应对相应的设计及操作流程进行整改。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其它保障等具体内容。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责任单位:应急组织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加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名字、联系电话等。在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包括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气象、自然灾害处置、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自来水厂、下游利益相关方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和电话等。同时列明备用水源管理处、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名单和电话。明晰在应急工作中对外发布信息的媒体和渠道。

    5.2 应急队伍保障

    责任单位:应急组织指挥部、市环保局

    列明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明确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

    5.3 应急物资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为保证事件发生时,能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根据不同事故情景和演练经验总结,明确相应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设施的建设位置等具体要求。明确应急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4 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预算、审核、管理和使用办法。应急物资储备的市级部门负责预算应急物资采购所需费用,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结束后,财务部门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等。

    5.5 其他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

    明确负责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保障等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

    5.5.1 奖惩制度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的词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又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水厂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水质超标是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6.2 预案的实施日期

    应急预案的印发和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 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储备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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