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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丝罗乡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丝罗乡委员会 丝罗乡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丝罗乡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达州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万源市委市政府十四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达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万源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达州市和万源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分类对口接待原则。对上级部门来宾,按工作职责严格实行对口接待。涉及多个部门的,原则上以来宾牵头单位或者带队领导所属单位确定对口接待。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党政办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丝罗乡机关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接待主要领导重大检查、重要参观学习等重大活动,党政办要提前拟定接待方案,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经费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党政办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相关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政所公开本级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人员属于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由业务分管联系领导、业务具体负责同志或者办公室负责同志陪餐;确需其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参与陪餐的,由业务分管联系领导确定,办公室负责衔接通知陪餐领导。
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确需在外安排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在外安排用餐。菜品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严禁过分追求地方特色而造成铺张浪费。严格规范内部接待场所管理,在机关食堂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
接待用餐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机关公务接待一般按早餐10元/人,中、晚餐30元/人标准执行。党政办要根据公务接待人数、公务活动性质合理安排用餐标准。原则上按四类标准接待。
(一)重要领导来乡视察、重大检查、重要参观学习按审批的接待方案执行;
(二)一般上级部门检查,根据来客人数和陪餐人数严格按照30元/人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240元/桌;
(三)全乡大型会议,按照240元/桌标准执行;
(四)一般性业务工作会议,确需安排接待用餐的,按照200元/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 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一条 财政所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全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一月一核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每月财政所将相关接待费用汇总核实,禁止单位在酒店、宾馆赊欠消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检查文件)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政所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 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 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 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 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 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所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机关公务接持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乡纪委、财政所要建立公务接侍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乡纪委、财政所要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第十八条 乡纪委要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要加强对机关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有涉及相关公务接待有关制度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