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发〔2018〕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快万源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镇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万源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二)经万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收购。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政府引导原则。通过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征集并提供房源,引导居民自主购买。
(三)自愿购房原则。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供现房信息和政府存量房进入信息服务平台,被征收户平等、自主、自愿选择购房。
三、安置房源
(一)万源市政府存量房源。
(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并与政府签订认购协议,在万源市房管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四、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采用市场化价值的《安居券》予以安置。被征收人依据《安居券》自行在安置房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五、市场化安置房源价格
(一)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并与政府签订认购协议,在万源市房管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市房管局提供房源备案信息后,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征收办和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等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安置房源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万源市政府存量房:由市国资办牵头,依法选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对存量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场化安置房源价格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并由征收办依法对外公示。
六、《安居券》的管理及使用
(一)《安居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由市征收办统一印制,财政监章,一式四份(市财政局一份、市住建局〈房管局〉一份、被征收人一份、市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一份)。市征收办或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相对应的方式予以固定,并实名制发放。
(二)《安居券》仅作为万源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结算凭证,不得流通,不得提现。在万源市范围一年内使用,《安居券》载明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享有使用权。
(三)结算办法:
1. 《安居券》所记载的总金额为征收办与提供房源单位的结算依据。
2. 《安居券》所记载的总金额低于被征收人所选择的房屋总金额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同等价格自行补足;超额部分不得大于选择房源最大户型房屋总价格。
3. 《安居券》总金额高于被征收人所选择的房屋总金额的,其剩余金额部分由提供房源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剩余金额不得大于选择房源所在楼盘最小户型房屋总价格。
4. 提供房源的单位凭《安居券》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市征收办进行结算。
七、奖励办法
凡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给予其如下奖励:
1. 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可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总价值15%的签约奖,记入《安居券》总价值。
2.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交房的,最高可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总价值10%的搬腾履约奖,记入《安居券》总价值。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3. 凡购买政府存量房的,在享受1、2款的基础上,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5%的补助,记入《安居券》总价值,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被征收人凭购房手续到征收办办理兑现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八、临时安置补偿
凡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期限为3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为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办法》执行。
九、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由市房屋认定工作组对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十、不动产证书办理
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市房管局和提供房源的单位配合,依法办理不动产证书。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所选安置房屋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部分,应缴纳的税金、不动产初始登记的专项维修基金、不动产证书工本费由市征收办与提供房源的单位进行结算,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