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函〔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 田 燕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 陈一富 市住建局局长
桂长征 市征收办主任
成 员: 向 力 市住建局副局长
田崇武 市城管局副局长
鲁 斌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 成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 敏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立春 市国资办副主任
陈 孟 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
杜发树 市征收办副主任
陈武堂 市房管局副局长
潘 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除以上成员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征收办,由杜发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附件:万源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流程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附件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流程
为便于我市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开展认定工作。整个认定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严格依法认定,兼顾合法性、合理性,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一、调查锁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征收办牵头,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乡(镇)长和社区(村)主任及公证处、测绘公司进入现场调查,锁定被征收房屋现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二、权属证明
工作组调查、锁定现场后,被征收人5日内到工作组办公室提交所属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相关书面权属证明。
三、现场核实
由市征收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市城管局、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乡(镇)长和社区(村)主任到现场进行查勘、核实。
四、集体讨论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工作组副组长)召集工作组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认定决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
五、决定公示
初步认定的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结果出具
公示期满后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工作组依法作出正式认定结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市征收办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七、异议处置
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主动向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工作组副组长)再次召集工作组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后,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对短期内无法处理的,进行证据保全,先行拆除。
八、违建处理
经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工作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解释
本流程由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