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18)33号 | |||
普 调 | 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
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 |||
特 调 (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者,可重复累加享受) | 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 | 增加30元 | |
年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 | 增加60元 | ||
年满90周岁及以上人员 | 增加100元 | ||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 | 增加10、20元 | |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 | 增加30、40元 | ||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 | 增加60、80元 | ||
备注:(1)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但2017年12月31以前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 |||
(2)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
(3)同时符合特调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 |||
(4)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