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家镇河段长会议制度》等7个制度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魏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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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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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经魏家镇党委、政府召开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魏家镇河段长议制度》、《魏家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魏家镇河段长巡河制度》、《魏家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魏家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魏家镇河流问题整改制度》、《魏家镇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魏家镇河段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段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镇级河段(库)长,相关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河长制工作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确定,由镇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承办。

    第四条  会议主要议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及镇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河湖所涉及镇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镇级河段(库)长承办。

     

    魏家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工作简报制度。遵循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科学决策、指导推进河长制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报送方式。镇属各部门、各村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信息处理。有关部门和各村社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镇党委、镇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包括:

    1. 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 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 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 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 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 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工作简报制度

    (一)报送方式。有关部门和各村要将重要的河长制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信息处理。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简报》上,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镇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河湖管理保护和镇级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村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镇级责任单位和各村对上级有关镇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表扬、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工作通报以镇级河长制联席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进行通报;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月通报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村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七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在镇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魏家镇河长制巡河制度

    为规范落实各级总河长、河长日常巡河工作责任,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魏家镇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建立总河长、河长巡河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总河长、河长,是指镇、村二级总河长、河长。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即各级总河长、河长对责任河道及坑塘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协调解决。

    第三条  各级总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为镇级总河长、河长履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应将河道入河排污口门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清单、每年工作任务清单等信息汇总提交总河长、河长。同时,逐渐引入科技手段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为河长巡河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镇河长办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村级总河长、河长巡河履职能力。

    第六条  总河长、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原则上行政村级沟长每月不少于3次,镇级河段长每月不少于2次,镇级总河长、河长每月不少于2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河频次。

    第七条  巡河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

    (四)入河排污口增减情况及污水排放情况;

    (五)河中漂浮废弃物、违法障碍物、建筑物情况;

    (六)是否存在非法捕捉水生物,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八条  巡河日志格式文本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河长在巡河结束后按格式填写巡河日志,以纸质、影像资料等形式交由镇河长办上报、存档。

    第九条  河长办接到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方式答复。

    第十条  村级总河长、河长巡河工作考核纳入镇年度考核内容。

     

    魏家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河长办督察和村社级河长会议成员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镇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镇河长办会同联系镇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镇直部门承办。

    (二)镇河长办督察。由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沟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单位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巡查等主要巡查任务实施情况。

    (三)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总河长、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会议、镇河长例会、村社级沟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第六条  督察程序

    镇河长办、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谈话。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察结果运用

    镇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魏家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魏家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督办分为河长督办、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一)河长督办。镇级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村社级沟长。

    (二)责任单位督办。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三)河长制办公室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村社级责任单位、村社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村社级沟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镇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镇级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镇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魏家镇河流问题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问题清单,形成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存在重点难点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河长制落地见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单制定
      建立镇、村二级河长制问题清单,对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流域、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反映地方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等问题,逐步逐条梳理,找准核实,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问题清单。
        第二条   清单分解
      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要求,镇内2条河流问题清单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办,有关部门协办,其他河库问题清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属村办理。明确责任人,确定问题解决的时限、要求、目标。责任人主动认领,专人办理,负责到底。镇级河长联系部门具体督办,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办。
      第三条   清单销号
      对问题清单办理过程跟踪督办,对办理结果进行回访检查,对办理效果进行评议评判,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问题办结后,办理单位应将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等资料交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联系督办。分段河长联系具体负责村级河长问题清单的联系督办,落实镇级河长批示和交办的具体事项。
      (二)跟进服务。河长制办公室细化责任,协同相关联系部门对问题清单再落实,全程跟进服务。
      (三)社会督办。将问题清单公开通报、公开公示,有针对性地把督办过程及时公开,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立牌公示。在河库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设立镇、村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五条  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魏家镇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提升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魏家镇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和相关部门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出现执行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和各种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村和相关部门在河长制具体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河长”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关于河长制管理的各项要求贯彻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未按上级和镇党委、政府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导致相关河道失管,或在上级督查考核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三)对联系和责任范围内的河道基本情况不清,或未按要求制定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督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

        (四)未按要求对联系河道进行巡查,做好相关记录,或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未及时联系和督促有关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未及时登记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或未按要求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未按要求协调、督促与联系河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导致项目严重滞后,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七)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联系河道未达到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管理标准,或水质未达到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或达到目标后又出现明显反弹的;

        (八)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联系河道出现较大污染事故,引起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九)联系河道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在各级河长制综合考核中,连续两次(含)以上排名最后的;

        (十一)整体水质明显恶化,黑河、臭河、垃圾河大面积反弹的;

        (十二)未按要求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任务的。

        第四条 各村和相关部门实施河长制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追责问责。

        第五条 各村和相关部门在实施河长制工作中,由于工作不力,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上述情形,严重影响省对市、市对县、县对镇各项考核验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镇党委或镇纪委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村和相关部门取消评比考核先进单位资格。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镇各村和相关部门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的督查、指导和协调,对发现所对应上述问责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程序,由镇纪委追究责任或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请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会同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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