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位于万源市长青路(金缔花园二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函告我局已完成该地块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全部履行完毕,房屋已全部拆除,并申请注销该项目范围内全部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现将长青路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详见规划拆迁红线图)范围内(东:金缔路,南:长青路,西:建设路,北:金缔花园一期)原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注销。
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自行作废,其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长青路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