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第二条、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一)在万源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三)取水单位或个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前申请办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
2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
4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文件 | ||
5 |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
6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 ||
7 | 排污口设置申请 | ||
8 | 供水协议 |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万源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万源市水务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万源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万源市水务局窗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万源市水务局窗口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出相关文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万源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现场审核时间除外);
(二)审批:2个工作日;
(三)办结: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万源市水务局关于××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万源市太坪镇河西政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www.sczwfw.gov.cn/;
万源市水务局:http://www.sczwfw.gov.cn/;
(四)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窗口电话:0818-8730472。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