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
3.房屋倒塌照片或严重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
4.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个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民主评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收到村(社区)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
5.县级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办理时限: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