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规范
  • 来源:万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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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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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源市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工作原则、补偿范围、征地程序、安置途径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万源市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开展。

    2 工作原则

        依法补偿的原则。

    3 征收补偿范围

        3.1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3.1.1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3.1.2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费用。

        3.1.3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3.1.4 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4 征地程序

        4.1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流程图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流程图详见附录A。

        4.2 征收土地预公告

        4.2.1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2.2 对预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预公告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预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4.2.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要求: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查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3 拟订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

        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或符合单独选址项目要求的业主申请,拟订“一书四(三)方案”,“一书四(三)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单独选址项目)。

        4.4 征地审查与批复基本工作流程

        4.4.1 编制呈报说明书: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项征收土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4.4.2 万源市人民政府审核: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万源市人民政府审核。

        4.4.3 报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万源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4.4 征收土地的审批: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查完毕后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4.5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

        4.5.1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5.2 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6 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

        4.6.1 征地方案公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6.2 公告的实施:万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公告,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4.6.3 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6.4 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4.7 补偿安置的实施基本工作流程

        4.7.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4.7.2 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7.3 办理农转非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7.4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万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5 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5.1 主要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5.2 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5.3 保障安置

    保障安置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5.4 农业生产安置

    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5.5 重新择业安置

    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5.6 入股分红安置

    入股分红安置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5.7 异地移民安置

        5.7.1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5.7.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2017年4月国务院修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工安置政策》(国务院令第679号)执行。公路、铁路等其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专门补偿安置办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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