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建设规范
  • 来源: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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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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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目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职责分工、平台运行、平台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建设目的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术语和定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指实施统一电子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

    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指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建设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职责分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

    市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平台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万源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平台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应当包括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保证金代收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应当自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交易资料以及成交合同的副本,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归档保存,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其中,电子文档、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5年,音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反馈查处结果。

    信息资源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将交易履约变更信息,自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上网公开,并同步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省、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反馈查处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法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规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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