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源市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基本要求、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万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政务公开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恢复重建
恢复和重建被灾害破坏的建(构)筑物、生态环境、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功能。
2.2
恢复重建规划
灾害发生后,为恢复重建损毁房屋、基础设施、生产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等而制定的全面计划和安排。
2.3
农房恢复重建
按照灾害设防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因灾损毁的农村住房进行修复和重新建设。
3 基本要求
3.1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万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研究制订居农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农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3.2 农房恢复重建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4 公开主体
万源市政务公开主体分为三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村(社区)。
5 公开内容
5.1 机构信息
5.1.1 市民政局应确定主动公开的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机构信息的具体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示栏进行公布。
5.1.2 机构信息应由市民政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00001——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00002——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管领域等;
00003——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00004——主管部门、纪检监督投诉电话。
5.2 政策法规
5.2.1 市民政局应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报纸、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示栏、广播、宣传册的渠道进行公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5.2.2 政策法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国家、省市的法规政策及解读。
5.3 农房恢复重建
5.3.1 补助对象确定
5.3.1.1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市民政局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抽查倒损农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损农房台账,向达州市民政局报告因灾倒塌、损坏农房情况,因灾倒损农房台账一并报备。
5.3.1.2 万源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5.3.1.3 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信息应自工作启动之日同步公开,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00005——补助对象确定的程序(参见附录A)、补助标准、工作开展情况等,由市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开;
00006——补助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工作开展情况等,由镇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示栏公开;
00007——需补助对象、需补助金额或物资、民主评议结果等,由村(社区)通过公示栏和广播公开。
5.3.2 补助发放
5.3.2.1 市民政局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农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
5.3.2.2 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若有条件,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5.3.2.3 建立倒损农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并定期上报上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总体情况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5.3.2.4 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信息应自工作启动之日同步公开,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00008——补助发放工作开展情况等,由市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开;
00009——补助发放对象、标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发放情况等,由镇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或”幸福美丽万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示栏公开;
00010——救助发放对象、补助金额或物资等,由村(社区)通过公示栏和广播公开。
6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对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
00011——指导乡镇、村(社区)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
00012——定期通报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
00013——检查乡镇、村(社区)对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