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住建局关于危房改造及人居环境改善规范
  • 来源: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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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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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源市危房改造及人居环境改善的内容、标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万源市危房改造工作及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具体改造要求。

    2 总体要求

    2.1 应在确保住房安全的基础上,注重改厨(灶)、改厕、改圈等环境治理。

    2.2 住房外观风貌应从实际出发,简洁、大方、美观、整齐,不宜大补大建,力求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和谐。

    2.3 尽可能应以村为单位统一建筑风貌,房檐、屋脊、门、窗、瓦、墙的样式、色调、质地等细节应精心考虑,将住房建得更有农村特色。

    3 环境改善内容

    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住房加固维修;

    ——室内墙壁粉刷和地板、阶沿硬化;

    ——改厨(灶);

    ——改厕;

    ——改圈;

    ——垃圾池;

    ——水沟;

    ——院坝;

    ——菜园地;

    ——连户路等。

    4 住房加固维修

    4.1 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住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4.2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4.3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住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同时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4 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4.5 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4.6 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4.7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4.8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4.9 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4.10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 人居环境改善

    5.1 室内墙壁粉刷和地板、阶沿硬化

    住房室内墙壁粉刷、室内地板和阶沿应硬化,硬化厚度不少于5c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15,硬化地面到达表面平整光滑。

    5.2 改厨(灶)

    厨房内干净、卫生、整洁,应有清洁独立的碗柜、灶台、水缸、洗菜盆,餐具摆放有序,厨房地板硬化,屋顶可吊顶处理。

    5.3 改厕

    应建一个水冲式厕所,达到人畜分离,安全卫生标准。坚决杜绝用薄膜、彩条布遮挡,确保厕所干净、无味,规范整洁。

    5.4 改圈

    猪牛圈舍周边应无粪便堆积,草食饲料应入圈有序堆放,圈外目击不到。

    5.5 垃圾池

    垃圾池应采用砖砌体,表面抹灰压光,垃圾池容积不小于0.6m3。

    5.6 水沟

    应达到房前屋后水沟干净、排水通畅。

    5.7 院坝

    应达到院坝干净整洁、杂草柴禾堆放有序。空坝有条件的尽量硬化。

    5.8 菜园地

    房前屋后菜园地使用竹(木)栅栏圈围(高度宜为50cm左右)。

    5.9 连户路

    连户路应采用砼,、青石板、火砖等材料,厚度不低于10cm,宽度因地制宜。

    6 施工注意事项

    6.1 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6.2 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6.3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6.4 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5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6.6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6.7 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6.8 乡镇要到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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