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8〕438号文件批准,将太平镇天马山社区4社,茶垭乡李家沟村1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计3.5577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批准用途为万源市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所有权人 | 征用土地类别及面积 | ||||||||
乡(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其他 农用地 | ||||||
太平镇 | 天马山社区 | 4 | 0.3371 | 0.2307 | 0.0777 | 0.153 | 0 | 0 | 0.1064 |
茶垭乡 | 李家沟村 | 1 | 3.2206 | 0 | 0 | 0 | 0 | 1.1466 | 2.074 |
总 计 | 3.5577 | 0.2307 | 0.0777 | 0.153 | 0 | 1.1466 | 2.1804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1.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为:每亩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47—1号令)执行。
2.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自2018年9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
对本公告发布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项目及标准、金额等以万源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