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来源:万源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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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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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府办发〔2013〕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万源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优质、高效、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第三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常设机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长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惠民帮扶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科学设置,统筹安排,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每月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工作情况,完成交办的业务工作;

    (五)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承诺限时办理;

    (三)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惠民帮扶事项,均应纳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九条  各乡(镇)(站、所、办)需要对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惠民帮扶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条  对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惠民帮扶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七公开”,并充分授权于窗口,确保所有事项在中心办结。 

    第十一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使用万源市电子政务平台,实行行政效能视频监控,采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致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和窗口工作人员行为等方面实现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视频监控的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派工作人员顶岗前,必须征得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站、所、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乡镇(站、所、办)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业务审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各(站、所、办)及时调换。

    第四章  项目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类申请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经初审,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当场办结制。对于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属职权范围内不需要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对需经现场踏勘、听证、论证上报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2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联合办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代理制。对进入市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重大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并从速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办事流程;

    (二)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按时办结率、现场办结率、群众满意率、评议率不达要求的;

    (四)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视频监控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的;

    (六)收费不给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坐收坐支,不存入银行账户的;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七)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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