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8-07-18
  • 点击数:人次
  • 万府办发〔2018〕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秩序,加快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2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要求,结合万源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殡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繁荣美丽新万源建设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市部分地方丧葬大操大办现象有所抬头,乱埋乱葬现象呈蔓延势头,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场镇周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公路沿线两侧乱建坟墓问题严重,对环境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加快建成幸福美丽万源贡献应有力量。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严格执行修建超标墓和豪华墓的规定。埋葬骨灰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二)严格执行火葬区管理规定。下列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埋葬在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1. 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火葬区外死亡的人员:

    (1)城镇居民户籍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3)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4)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死亡和被依法执行死刑的人员。

    (三)在限制区域内不允许建造坟墓。

    l. 林地(含自留山)、耕地(含自留地)、宅基地;

    2. 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河流主干线两岸200米以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

    三、进一步规范程序

    (一)申报所需材料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二)申报程序

    1.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批准;

    2.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3.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

    殡葬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公安、城管、国土、林业、农业、市管、住建、卫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做好殡葬法规宣传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公墓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主城区域内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等违规占道行为;对送丧车辆在太平镇主城区内公共场所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进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阻碍殡葬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查处;对运送遗体的非殡葬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对车主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对违规燃放鞭炮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依法给予处罚。

    市市管局:负责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监管,依法处理非法制作、销售土葬用品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市卫计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住院人员死亡后,医疗机构要在2小时内告知殡葬管理部门,对无主遗体按规定办理好遗体交接手续。

    市发改局: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加强公墓用地评估,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殡葬用地,负责依法查处因殡葬产生的违法用地行为。

    市林园局:负责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丧葬用地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制作棺木和毁林建墓行为;协助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林地丧葬用地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依法查处非法丧葬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毁林建墓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农用地的监管;明确“三权”边界和相互关系,在流转土地中不出现滥占地、乱建坟。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服务工作;协助乡镇公益性墓地选址、规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

    市民宗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寺庙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积极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曝光典型事例,使殡葬陋习对社会的危害和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政策家喻户晓。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按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及火化发票审定一次性抚恤和丧葬等相关经费,无《火化证》和火化发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要做到合情合理、节约土地、方便群众,可以一村建,也可以打破村与村界限,按人口密集程度,采取自然村联建、片区建方式,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公路和铁路两侧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加强丧事活动管理,丧葬活动应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丧事大操大办、公车出殡,严禁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加强基层殡葬信息工作,建立乡镇、社区(村)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火葬区域内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切实落实死亡报告制度,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为无故土葬的丧家出具证明。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自参与、亲自督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合力推进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共识。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春节、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大力宣传、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

    (三)加强带头示范。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首先带头做到。党员干部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从简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组织部门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此问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基立碑等行为。

    (四)加强督查督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委等单位,加强督查督办,重点督查人员到位、责任落实、治理成效等情况。凡因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委监委追究单位(含村和社区)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含村居民小组长)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殡葬法规政策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