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万源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扶持办法》已经2018年6月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万源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扶 持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的意见》(川办函〔2016〕199号)、《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委〔2015〕76号)和《关于印发达州市“6+2”产业集群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富硒茶叶、旧院黑鸡、蜂桶中蜂、中药材、猕猴桃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激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以及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万源市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万源境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态的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等。
第三条 保障项目用地。农业加工企业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生态工业突破性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万府办发〔2017〕178号)文件执行,提倡、引导设施农业用地。
第四条 对年度入库市本级税款(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定为准)达到1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按入库市本级税款给予10%的补助。
第五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奖励扶持。对当年新增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在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及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50%的贷款利息补贴,一般性经营主体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省级及以上经营主体贴息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试点工作,市财政按增加10%比例进行保费补贴。
第六条 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对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耕地面积在500亩以上且建加工企业的相对集中连片种植茶叶、中药材(苍术、白芍、黄精)、猕猴桃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费用给予3年补助。即:第1年按300元/亩、第2年按200元/亩、第3年按100元/亩;对种植园区的产业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纳入市级项目整合予以支持。
第七条 加强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龙头企业、专合社和家庭农场,当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与精准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优先使用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务工或土地入股等形式分红,通过发展产业带动10户及以上贫困户稳定脱贫,则按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帮扶主体奖励,每个帮扶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销活动的,经批准的由市财政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交通费、布展费、宣传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项目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后,于次年6月底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市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市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