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 来源:万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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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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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第7号

      因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万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7〕10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万源市万三中周边。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盛锦苑1号楼2楼。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府发〔2017〕10号),可在本公告发布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附件

      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人:万源市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范围:万源市万三中周边。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七、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征收安置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据评估价格结果予以一次性终结补偿。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过渡期限内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按9元/月/㎡的标准计算,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的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的比例作为该户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配建的万源市第三中学(小地名检槽沟)安置房屋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屋的安排实行“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安置房源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原有的用途、性质进行选择,其具体方案如下:

      1.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结算的依据。

      2.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差价,采取上、下浮动的方式予以调节,同等面积之内,原则上不由被征收人补差。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被认定为住宅房屋的,征收人以被征收人原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5%—15%的比例以实物面积奖励给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的时段,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凡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8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15%;凡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2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10%;凡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6日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奖励5%;2018年9月26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营业用房性质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一律不予奖励。

      4. 搬腾履约奖:依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搬迁腾房期限,诚信守约按期搬腾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照该户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包括因房屋被征收所造成的通信安装、水电气安装、空调移机、太阳能迁装、装饰装修、搬家、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和院坝、堡坎、围墙、花台等其它附属补偿费用)10%的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搬腾履约奖;凡未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腾房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营业用房性质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一律不予奖励。

      5.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及套数。被征收住宅房屋(含本条第3款规定的签约奖奖励面积在内)与安置住宅房屋对等面积在产权调换之后,仍有剩余的面积,且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再另选一套安置住宅房屋,并结算差价。

      6.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凡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包括本条第3款规定的签约奖奖励面积)在10%以内的,依据本项目安置房屋建造成本价进行结算;凡大于10%的部分,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对该宗安置住宅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7. 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总的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部分,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结算。

      8.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底层营业性用房套内面积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性用房套内面积,被征收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同等面积之内一律不予补差;超过部分,按照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对该安置营业性用房的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9.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限内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按9元/月/㎡的标准计算,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被征收的营业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的比例作为该户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由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10.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自征收人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交付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通知之日起,征收人不再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自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办结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征收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两年内给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件。税金及房屋初始登记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担:凡小于或等于原被征收房屋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乙方不承担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税金和房屋初始登记专项维修资金;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超出部分的税金和房屋初始登记专项维修资金。

      八、临时建筑和其它简易房屋一律按100—6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凡抢修、抢建或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但该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以本方案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有关条款中所称的房屋面积,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但底层认定为营业用房的除外。

      十一、保障措施

      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经多次协商,在征收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或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拒绝搬腾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万源市万三中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完毕即自行废止。

      联系单位: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地 址: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盛锦苑1号楼2楼

      联系电话:0818-8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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