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新修订的《万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原《万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万府办发〔2017〕100号)作废。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万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万源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8、《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颁布)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2010年5月施行)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3、《立法法》(2015年修订)
14、其他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相关术语
(一)畜禽: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川农业函〔2017〕647号文件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和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源市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15〕35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寨子河水库属于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四周第一山脊为界),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自然保护区。包括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四川省蜂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指国家级或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包括八台山-龙潭河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和红军公园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规划确定的范围,在景区核心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城区建成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建制乡镇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村民集居点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学校、医院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六)重要河流区域。行政区域内的后河、中河、任河等河流岸带纵深陆域范围200米的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七)其他区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五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附件:万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