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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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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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平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万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万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92号)、《达州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达府办发〔2017〕号)和《万源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万委办发〔2017〕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我市大气颗粒物来源分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对PM2.5、PM10的综合贡献率占比仍然较大,是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于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确保我市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实施步骤

      (一)2018年10月31日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发布公告。(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2018年12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第五部分)中的Ⅱ类燃料(居民家庭除外),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使用Ⅱ类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储存、销售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燃料高污染燃料(居民家庭内Ⅰ类燃料、火车站原煤货场除外)。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淘汰禁燃区内现有生产经营性使用Ⅱ类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大灶。

      (四)2020年10月31日前,禁燃区内居民家庭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进行控制。

      (五)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居民使用Ⅱ类禁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面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 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查处。

      2. 负责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对禁燃区内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禁止建设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

      3. 权限内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二)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监督禁燃区划定和禁燃高污染燃料过程中政府划拨资金的使用。

      (三)市发改局

      1. 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 推进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

      4.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四)市住建局

      1. 做好禁燃区内燃气管网建设,做好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供应,牵头组织推进城中棚户区“煤改气(电)”工作。

      2. 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3. 对在城市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五)市公安局

      1.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2. 负责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严格管控。

      (六)市经信局

      1. 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炉窑等涉及高污染燃料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

      2. 负责组织实施型煤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七)市市场监管局

      1. 组织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禁燃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查处。

      2. 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食品类卫生许可证核发、吊销工作。

      3. 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停止禁燃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使用登记。

      4. 负责对燃煤品质进行监管。

      (八)市城管局

      1. 负责对禁燃区内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查处。

      2. 负责对城区餐饮业、露天烧烤、流动餐饮摊点或其他移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查处。

      3. 负责对城区禁燃区内焚烧杂物、落叶等垃圾的现象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委宣传部报道组、市电视台

      负责禁燃区划定和高污染燃料禁燃的宣传工作。

      (十)太平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餐饮业外的其他服务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十一)国网万源分公司,龙源电力万源分公司

      负责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太平镇要充分认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市级相关部门和太平镇要强化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严格按照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三)深入发动宣传。市级相关部门和太平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执法监管。市级相关部门和太平镇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不断规范完善禁燃区管理秩序。市环保局要积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附件

      高污染燃料目录

      按照环保部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规环〔2017〕2号)的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按照不同控制严格程度分为三类,各地可以根据能源消费情况、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实施:

      一、Ⅰ类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燃料种类含硫量(St,d)灰分(Ad)挥发份(Vdaf)

      型煤0.5—12.0%

      焦炭0.510%5.0

      兰炭0.510%10%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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