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违法行为人违规停放车辆、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万源市财政局,账号:26407234(万源市城市管理局编140233501)。并请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缴款凭证送至万源市城市管理局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中心(办公地址:万源市裕丰街阳光巷23号。联系电话:0818—8618639)。
陈国周,2018年6月28日14时59分在万源市太平镇金缔花园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川SM0632)。(万城管〔2018〕罚字628号)。
吴双名,2018年5月30日09时54分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市场监督管理局楼下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川S1788A)。(万城管〔2018〕罚字550号)。
陈国运,2018年7月5日16时19分在万源市太平镇盛锦苑广场上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川SYS232)。(万城管〔2018〕罚字654号)。
陈邦瑞, 2018年8月19日10时11分在万源市太平镇万兴路人行道上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川S1661A)。(万城管〔2018〕罚字854号)。
朱辉刚,2018年8月24日10时02分在万源市太平镇川陕大道人行道上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川S5858A)。(万城管〔2018〕罚字908号)。
张中艳,2018年9月6日15时30分在万源市太平镇福鑫大道华源酒店车库外人行道路上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川SX3191)。(万城管〔2018〕罚字952号)。
王松,2018年7月12日16时04分在万源市太平镇福鑫大道运管所广场上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川S21179)。(万城管〔2018〕罚字688号)。
郑立伟,2018年8月14日21时55分在万源市太平镇金缔花园外围占用公共场所摆摊出售小吃。(万城管〔2018〕罚字797号)。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