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万源市委群工局 万源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万源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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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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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 号)、《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18〕104号)、《达州市司法局 达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司法〔2018〕105 号)精神,结合万源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达州市委、市政府、万源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努力为建设美丽万源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不偏袒责任部门、不误导信访群众。坚持依法据理原则,严格依法按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相关部门作出的合法合理处理意见,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在万源市群工局(信访局)信访接待场所设置法律咨询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律师工作日定期坐班值守,参与信访接待等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建立并落实律师参与重要疑难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每个村(社区)聘请的律师(法律顾问)要到村(社区)接待信访群众、参与矛盾调处、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2018 年底前万源市群工局(信访局)至少聘请1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二、工作任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主要采用万源市司法局选派律师到信访工作机构值班或者根据信访工作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由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等方式进行。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接待群众来访。根据信访部门安排,共同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要认真向信访部门反馈;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对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建立律师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化解机制,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三跨三分离”复杂信访事项,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大规模集体上访等,邀请律师参与包案专班、实地督查,开展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引导信访群众息诉息访。

    (三)服务依法行政。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受信访部门委托,对其作出重要工作安排、执行重要行政行为等,从法律角度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信访法治业务培训。

    (四)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参与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选聘条件。受聘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胜任信访接待工作,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 1 年。

    (二)规范工作程序。律师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信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来访群众监督。

    (三)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律师接待群众来访应当全面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依法慎重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言行,应当积极开展引导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

    (四)遵守工作纪律。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信访工作、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对所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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